4.1 室内给水排水


4.1.1 给水排水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1 生活给水管、热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 1)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 50015规定的材质选用;
        2)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的干管、立管应采用铜管、 不锈钢管、金属复合管等强度高且具有较好延性的管 道,连接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或焊接;
      2 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的入户管阀门之后应设软接头;
      3 消防给水管、气体灭火输送管道的管材和连接方式应根 据系统工作斥力,按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消防的规定选用;
      4 重力流排水的污、废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 1)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 50015规定的管材选用;
        2)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宜采用柔性接口的机制排水 铸铁管。
4.1.2 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1 8度、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、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 于50m时,宜采取抗震动措施;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,应采取 抗震动措施;
      2 8度、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,不宜采用同 一供水主管串联两组或多组减压阀分区供水的方式;
      3 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、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 于DN65的水平管道,当其采用吊架、支架或托架固定时,应 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设置抗震支承。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 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系统还应按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设置 防晃支架;管段设置抗震支架与防晃支架重合处,可只设抗震 支承;
      4 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。当给水管道必须穿越抗震缝时宜 靠近建筑物的下部穿越,且应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 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置伸缩节;
      5 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,应设置套管;套管与管道间的 缝隙,应采用柔性防火材料封堵;
      6 当8度、9度地区建筑物给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户管穿越 地下室外墙时,应设防水套管。穿越基础时,基础与管道间应留 有一定空隙,并宜在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基础处的室外部位设 置波纹管伸缩节。
4.1.3 室内设备、构筑物、设施的选型、布置与固定应符合下 列规定:
      1 生活、消防用金属水箱、玻璃钢水箱宜采用应力分布均 匀的圆形或方形水箱;
      2 建筑物内的生活用低位贮水池(箱)、消防贮水池及相应 的低区给水泵房、高区转输泵房,低区热交换间等宜布置在建筑 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地下室或底层;
      3 高层建筑的中间水箱(池)、高位水箱(池)应靠建筑物 中心部位布置,水泵房、热交换间等宜靠近建筑物中心部位 布置;
      4 应保证设备、设施、构筑物有足够的检修空间;
      5 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给水水箱、水加热器、太阳能集热 设备、冷却塔、开水炉等设备、设施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,与 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;8度、 9度地区建筑物的生活、 消防给水箱(池)的配水管、水泵吸水管应设软管接头;
      6 8度、9度地区建筑物中的给水泵等设备应设防振基础, 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,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。
 
条文说明
4.1 室内给水排水
4.1.1 本条对多层、高层建筑及不同设防烈度的建筑的室内给 水、排水用管材及其连接方式的选择分别作出了规定。除高层建 筑及设防烈度为9度的建筑的给水、热水、污废水排水干管、立 管的管材有特殊要求外,其他建筑的所有给水、排水用管材均按 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》GB 50015的要求选用。
    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采用的排水管是适用于建筑排水柔 性抗震接口铸铁管及管件,其产品标准为国家现行标准《建筑排 水柔性接口承插式铸铁管及管件》CJ/T 178—2013。
4.1.2 本条的第1款、第4款、第5款、第6款规定了给水、排水 立管,穿越抗震缝、内墙、楼板、地下室外墙、基础的管段应采取 相应的抗震措施,这些措施中的大部分内容在常规设计中也需采用。
    第1款中抗震动措施可采用设波纹管伸缩节等方式。
    第2款规定8度、9度的高层建筑给水系统不宜采用减压阀 串联分区供水的方式,以免供水总立管故障时同时影响几个分区 的供水。
    第3款明确了给水、热水和消防管道设置抗震支承的条件及 设置要求。对于要求设置防晃支架的高压消防管道,由于抗震支 承与防晃支架功能类似,为了避免重复设置又保证使用安全,本 款规定了在重复处可只设抗震支承。
    第6款规定管道穿地下室外墙或基础处的室外部位宜设置波 纹管伸缩节,是为防止地震时管道断裂。但埋地的波纹管伸缩节 应加设套管保护或采用直埋地专用产品。
4.1.3 本条对室内给水排水设备、构筑物、设施的选型及抗震 固定作了下列规定:
    第1款规定金属、玻璃钢制品的生活、消防给水箱宜用圆形 或方形水箱,这两种水箱应力分布较均匀,整体性好,即抗震性 能较好。
    第2款规定低位生活贮水池(箱)、消防水池、低区水泵房 等设施、构筑物及设备间等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。即有地下室 时宜布置在地下室,无地下室时宜布置在底层,这样,地震时, 对其造成的破坏相对轻,次生灾害小,且易于修复。
    第3款规定了高层建筑的中间水箱(池)、高位水箱(池)及机房 应(或宜)靠建筑物中心布置。目的是地震时减少水箱等偏离中心造 成的偏心力矩,减少水箱等的位移,以及减少因此造成的次生灾害。
    第4款规定设备、设施、构筑物周围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, 尤其是与其连接的进、出水管等部位应有一定的空间,以保证地 震时连接管件等破坏能及时修复。
    第5款规定给水水箱、水加热 器等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设备、设 施的基础底座或本体应与结构底板、 楼板牢固固定,以防地震时倾斜、 倾倒,做法参见图16、图17。
图16 给水水箱、水箱基础与楼板或底板连接示意
图17 水加热器、基础与楼板或地板连接示意
    第6款规定了设防烈度为8度、9度时,水泵等运行中有振 动的设备应设防振基础及限位器固定,如图18所示。
图18 水泵限位器布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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